衡阳市图书馆总分馆服务规则

  发布日期:2019-07-30 16:15:40  浏览次数: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更好地贯彻公共图书馆服务基本化、标准化和均等化原则,特制定本规则。

二、衡阳市图书馆总馆和分馆用于流通的书刊均实行开架借阅,读者可自行挑选;持身份证注册的总分馆读者,每次借书限2册以内;持衡阳市图书馆和城区图书馆原借书证的读者,其可借册次仍按原规则执行。

三、读者借书期限为30天,到期之前可通过图书馆网站、微信公众号、自助借还书机续借一次(30天)。

四、读者按期还书,可以在总馆或任一分馆办理;当所借书刊出现损坏、丢失等情况时,请到书刊所属图书馆(查藏书章)办理。

五、借书逾期,每册逾期计1次,累计达到6次时,系统自动停止向该读者提供外借服务5天;累计达到10次时,系统自动将读者信息上传至衡阳城市信用体系,并通过本馆网站、微信平台进行公布。

六、书刊丢失,读者自购同一版本(书名、出版社、作者等)的书籍,并缴纳加工费5元(电子标签、条码等费用)。如不能买到同一版本的图书,根据出版年限,按图书价格的2倍至5倍的标准赔付(时间越长赔付标准越高)。属于套装图书的,需按整套定价赔偿。

七、书刊损坏(勾画、涂改、污损、剪裁、撕页、卷曲),由最后借阅者承担责任,按第六条规定进行赔偿。

八、偷窃书刊(未办好借书手续将书刊带出图书馆总馆或者分馆),视情节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讨、停止提供图书馆服务,对情节严重者报公安机关处理。

九、对违反图书馆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的其他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损坏设施设备,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衡阳市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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