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文化厅关于做好古籍普查和保护工作的意见 湘文社【2007】123号

  发布日期:2013-05-02 11:13:13  浏览次数:

各市、州文化局,湖南图书馆,各高等院校图书馆,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文件和全国古籍保护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古籍保护工作实际情况,现就古籍普查和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认真贯彻好古籍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方针

  古籍(古代文献典籍)是民族文明成果的重要体现。我省古籍资源丰富,这些具有文献和文物价值的古籍,对于传承中华文明,研究湖湘文化,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我省古籍保护工作面临的形势也十分严峻:一是至今尚未进行过全省古籍普查,对现存古籍家底不清;二是古籍书库条件距国家有关古籍保护行业标准要求相差甚远;三是古籍修复技术和设备落后;四是古籍数字化存储及使用工具缺乏,古籍保护性出版不够。因此,搞好古籍普查,改善古籍保护条件,加强古籍保护工作已经刻不容缓。

  为加强古籍保护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办发【2007】6号文件,对古籍保护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省政府办公厅高度重视,将文件翻印发到各市州、县政府和省直机关各单位。各级政府、文化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领会和贯彻好古籍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古籍保护工作力度,建立科学有效的古籍保护制度,提高全社会的古籍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古籍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古籍保护工作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依法保护和科学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古籍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真正把国办发【2007】6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二、根据国办文件要求和有关会议精神,完成好“十一五”期间我省古籍保护工作的各项任务

  (一)全面做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按照国办文件要求和文化部的部署,从2007年开始,要用3到5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完成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普查和登记工作的对象是各级图书馆、博物馆等单位及民间所藏古籍。对登记的古籍要进行详细清点和编目整理,并依据有关标准进行定级。我省古籍普查登记工作由湖南图书馆具体组织落实,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国办文件要求,教育、宗教、民族、文物等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系统古籍普查实施方案,也可委托湖南图书馆进行古籍普查登记。民间收藏的古籍到湖南图书馆进行登记、定级、著录。2008年上半年,要完成对全省一、二级古籍(元、明以前的古籍善本)的普查登记工作。

  (二)做好《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湖南省珍贵古籍名录》申报工作。为了彰显国家对珍贵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视,提高全社会对古籍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我国将建立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制度,以加强对珍贵古籍的重点保护,带动古籍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保护,中央财政将给予重点扶持。名录原则上从一、二级古籍善本中产生,首批名录将于年内公布。在积极组织好首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申报工作的同时,我省将参照国家名录产生办法建立本省珍贵古籍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重点古籍,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完善保护措施,严格监督,定期检查。

  (三)加强古籍书库建设,改善古籍保护条件。古籍书库建设要严格落实文化部发布的《图书馆古籍特藏书库基本要求》。要根据馆藏古籍的数量和等级确定古籍书库建设的规模和设施,积极争取财政支持,落实古籍书库建设的专项经费。加强安全防范,落实岗位责任制度。明年将组织对全省公共图书馆古籍书库进行一次检查,总结经验,解决问题,促进古籍书库的规范化建设。

  (四)加强古籍保护队伍建设。要加强对各级图书馆、博物馆等古籍保护单位现有人才的培养,发挥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作用,逐步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的古籍保护队伍。逐步建立古籍修复机构资格准入与修复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有计划地通过委托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开设古籍保护相关专业,培养古籍保护工作的相关人才。积极开展工作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强古籍保护科技的研究、运用和推广,开阔古籍保护工作的思路和视野,逐步培养一批高水平的古籍鉴定专家、修复专家和整理专家。

  (五)认真做好珍贵古籍的修复工作。对珍贵古籍的抢救、修复是古籍保护工作的重点。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集中资金,有计划地对各地馆藏破损古籍进行修复,尤其是抓好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濒危古籍的修复工作。修复要科学、规范,建立修复档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修复质量。各级图书馆要加强对修复技术的研究,努力将传统修复技艺与现代技术相结合,充分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提高古籍修复水平。集中资金,有计划地对破损古籍进行修复,重点抓好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湖南省珍贵古籍名录》的濒危古籍的修复工作。在湖南图书馆设立湖南省文献保护重点实验室,开展古籍保护技术的研究和实验。

  (六)积极利用古籍保护成果。各级文化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有效地利用古籍保护的成果,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古籍资源,为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文献服务,充分发挥古籍在学术研究和文化建设上的积极作用。一是建立面向公众服务的门户网站,公布古籍联合目录数据,方便公众利用古籍。二是加快古籍数字化工作,逐步为公众提供古籍全文数字化阅览服务。三是采用缩微技术复制、抢救珍贵古籍,并为读者提供方便的阅览服务。四是积极开展古籍整理研究出版工作。

   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为古籍保护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古籍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任务。各级政府和文化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办文件精神,加强组织协调,充分调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齐心协力,共同开创我省古籍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一是要加强领导,努力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和支持古籍保护工作,把古籍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国家古籍保护中心设在国家图书馆,全省古籍保护中心设在湖南图书馆,同时,还要成立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专家在古籍修复、保护、研究等方面的作用。增强全社会保护古籍的观念和意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古籍保护工作,大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参与和支持古籍保护事业的良好氛围。

  二是要争取经费,加大投入,确保古籍保护工作顺利开展。古籍保护是公益性文化事业,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加大支持力度,确保古籍保护工作所需经费。要制定优惠政策,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古籍保护工作,努力形成政府投入和社会资金支持相结合的古籍保护经费投入机制。

  三是要加强管理,切实保障古籍的完好与安全。各级图书馆、博物馆等古籍收藏单位要把古籍保护作为业务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承担对古籍的保护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古籍保护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硬件设施建设,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完善安全措施,切实保障古籍的完好与安全。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古籍出入境的监管,依法规范古籍市场流通和经营行为,严厉打击盗窃、走私古籍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国际合作,坚决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追索非法流失境外的古籍。

   四是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和规定,促进古籍保护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古籍保护规范性、技术性要求比较高,必须在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下进行。目前文化部已制订了《古籍定级标准》、《古籍破损定级标准》、《古籍特藏书库基本要求》、《古籍普查规范》、《古籍修复技术规范与质量要求》、《图书馆古籍修复人员任职资格》等标准规范,其中前五项于2006年7月已作为部颁行业标准正式颁布。要把落实上述标准规范作为做好古籍保护工作的关键和依据。

  加强古籍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各级文化部门要积极搞好协调,各级图书馆和古籍所在单位要密切配合,扎实工作,为保护和继承好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遗产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