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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图书馆学会章程(提交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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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12-04 11:07:1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衡阳市图书馆学会。英文译名为Hengyang Libray Society,缩写为HYLS。衡阳市图书馆学会是衡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的组成部分(单位会员)。 第二条 本会是由衡阳市各级各类图书馆及图书馆工作者自愿结合、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团结广大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是引导我市图书馆行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衡阳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本会在建设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作用,团结和组织全市图书馆界及相关专业人士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贡献力量。倡导学术公正、独立和创新,致力于繁荣学术研究,促进我市图书馆事业和信息化的发展。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开展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促进我市图书馆学研究和图书馆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加强党的建设,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衡阳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衡阳市社科联,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衡阳市社科联党组。 本会接受衡阳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湖南省图书馆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挂靠衡阳市图书馆,会址设在湖南省衡阳市先锋路49号,衡阳市图书馆内,邮政编码:4210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学术研究、开展学术交流和联谊活动;发展和加强与其他地区图书馆界的友好交往,促进合作,推动图书馆事业发展; (二)普及图书馆学、信息科学和信息技术,提高我市社会公众的图书馆意识;倡导全民阅读,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为提高市民科学文化素质,建设学习型社会发挥作用; (三)编辑出版图书馆书刊和图书馆专业资料; (四)介绍、评定和推广图书馆学研究成果; (五)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普及图书馆学基本知识,传播推广先进技术; (六)发展和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 (七)为我市经济建设的重大决策和图书馆事业发展中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八)发展会员、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经常向党和政府反映图书馆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各级、各类型图书馆学会及相关学术团体,各级各类型图书馆及其他信息服务单位,其他关心支持图书馆事业的单位,拥护本学会章程并按报批程序申请加入本学会的,即为单位会员。 (五)热爱图书馆事业,拥护本学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按报批程序申请入会的,即为本会会员: 1、取得助理馆员、助教以上职称或其他相应职称者。 2、高等学校本科或专科毕业,从事图书馆学教育、研究或图书馆工作分别在一年或两年以上,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或虽非高等学校本科或专科毕业,但从事图书馆工作多年,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和从事图书馆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4、从事其他专业工作,但热心图书馆学研究者。 5、对图书馆学和图书馆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会章,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布置和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撰写学术论著和参加学术活动; (七)对图书馆事业发展,积极提供建设性意见。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本会工作的方针、任务,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衡阳市社科联审查并经衡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民主推选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 理事与常务理事均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内离退休或调离原选举单位者,如果本人或原选举单位提出更换意见,则自动免去其理事会职务;由此而产生的职务空缺,可由原选举单位推荐,经理事会决定增补。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所属机构开展学术活动;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工作和研究计划,总结本会工作; (十一)审议和处理日常会务工作; (十二)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衡阳市社科联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衡阳市社科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监事会 (一)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 (二)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三)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和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本会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主管部门及挂靠单位拨款;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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