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图书馆学会会员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草案) (提交2018年12月26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发布日期:2019-12-04 11:18:06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会费是学会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按章程规定和统一标准缴纳会费是衡阳市图书馆学会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二条  衡阳市图书馆学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条  衡阳市图书馆学会会费分个人会费和单位会费,其标准为:个人会员10/年,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1000/年,常务理事单位700/年,理事单位400/年,一般会员单位200/年。

第四条  衡阳市图书馆学会会员单位缴纳单位会费后,其所有符合个人会员条件的工作人员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并免交个人会员会费;以个人身份加入学会的,直接向市学会办公室缴纳会员会费。

第五条  衡阳市图书馆学会所有会员单位直接向本会办公室缴纳会费。

第六条  会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办公室收到会费后,即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本会财务转账中设定会费收支账目,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对会费进行管理。

第八条  本会在每年社团年检时,向民政部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每年的会费收入、支出情况向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报告,在换届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会费标准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衡阳市图书馆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