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图书馆学会自律规章(试 行)

  发布日期:2013-03-21 18:23:45  浏览次数:

 第一条  本学会成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市图书馆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开展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促进我市图书馆学研究和图书馆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图书馆现代化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图书馆界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推动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二条  本学会接受衡阳市文化局、衡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市社科联和湖南省图书馆学会的业务指导,学会挂靠衡阳市图书馆。
第三条  本学会根据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组织学术研究、开展学术交流和联谊活动;发展和加强与其他地区图书馆界的友好交往,促进合作,推动图书馆事业发展;编辑出版图书馆书刊和图书馆专业资料;介绍、评定和推广图书馆学研究成果;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普及图书馆学基本知识,传播推广先进技术;发现和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为我市经济建设的重大决策和图书馆事业发展中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发展会员、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经常向党和政府反映图书馆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
第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上届理事及特约代表组成。充分发扬民主,尊重每位会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尊重会员有对本会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严格遵守本学会会章,执行本学会决议。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章程者,要学会将章程规定程序,予以除名。
 第五条   本学会每年定期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本年度学会工作任务;听取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学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六条 理事会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民主推选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与常务理事均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内离退休或调离原选举单位者,如果本人或者原选举单位提出更换意见,则自动免去其理事会职务;由此而产生的职务空缺,可由原选举单位推荐,经理事会决定增补。
第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制定学会工作和研究计划,总结学会工作;主持召开学会年会;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学术活动;审议和处理日常会务工作;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第八条 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会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委托秘书长协助工作,负责领导、处理学会日常的具体工作。本学会办公室设在衡阳市图书馆内。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本学会经费主要来源是:主管部门及挂靠单位拨款;有关部门和社会资助及个人捐赠;会费收入; 本会举办的各种事业或服务的收入。
第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按照国家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衡阳市图书馆学会
                                      2004年7月19